合同詐騙罪的常見表現形式有哪些,常見的作案手段有哪些?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合同詐騙的表現形式: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行騙者爲了便於實施詐騙的目的,專門持僞造的或他人的身份證件,到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成立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招聘員工、培訓員工,由員工進行詐騙,整個詐騙過程,真正的幕後策劃人始終不露面。因此,合同詐騙案件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通常都是公司的業務員或一般員工,而隱藏在合法公司後面的策劃人因爲極少直接與受騙者接觸,從而得以逃避法律制裁。以合法公司名義行騙,可以減少行騙的風險,增加行騙手段的隱蔽性。更有甚者,公司連自己招聘的員工都騙,情節十分惡劣。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行騙者多數是具有多次行騙劣跡的行家老手,通常一旦罪行被識破,便馬上聞風而逃。當他們認爲風聲不緊的時候,就會重操舊業。因爲他們對於行騙手段十分熟悉,所以在很短時間內他們便可以迅速成立詐騙組織,實施詐騙行爲,而且,爲逃避法律懲罰,他們會吸取教訓,得手後立即銷聲匿跡,給有關部門查辦造成困難。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合同詐騙公證和律師見證的形式,是較爲流行的法律見證形式。正是由於這兩種形式社會效果好,也爲老百姓所熟知,行騙者容易抓住這種心理,從而體現其合作項目和合同的真實性。受騙者此時更多的想法是,合作項目和合同都是受法律保護的,若對方違約,透過法律程序可以保障自己的權利。這也使得受騙者心裏如吃了定心丸一樣,完全相信行騙者,從而被行騙者多次騙走財物,有時甚至連續被騙還毫無察覺。值得一提的是,這種方法,通常在受騙者尚且猶豫不決時,行騙者只要使用這種辦法,受騙者都會信以爲真從而受騙上當的。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犯罪分子身份證、單位證明等證件均爲僞造,並非常善於僞裝,虛張聲勢甚至假借他人資產以顯示其實力,投其所好甚至對受害單位方主管人員進行行賄,以騙取其信任。
5、僞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實施合同詐騙。犯罪分子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僞造此類票據,足以亂真,或以非法手段獲取,不易被察覺。
常見的作案手段:
1、合同詐騙罪以假亂真“飾耳目”。犯罪分子以虛假的證明材料虛構不存在的單位,或僞造身份證明、冒用他人名義,在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後就溜之大吉。
2、招搖撞騙“唱空城”。犯罪分子虛構購銷產品、發包工程、投資協作等名目騙籤合同,待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得到擔保財產後迅速逃逸。
3、一唱一和“演雙簧”。犯罪分子利用媒體和網絡先發布虛假廣告,冒充國家行政機關、國有企業、部隊和知名民營企業等單位名義,以緊俏和滯銷商品爲誘餌,透過以一方需購買某種物品,而另一方能提供此物品來演“雙簧”,隨後誘惑第三方參與進來,上當受騙。
4、虛張聲勢“空手道”。爲證明自己“有經濟實力”,犯罪分子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作擔保,誘使對方當事人信任,再利用經濟合同詐騙錢財。
5、先舍後取“釣大魚”。犯罪分子本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爲達到其犯罪目的,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使對方當事人相信其履約能力和誠意,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待詐騙到大量錢財後立即銷聲匿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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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高進低出“連環套”。犯罪分子先以高價簽訂買賣合同並交付小額定金或支付小部分貨款,在騙取對方信任後,想方設法拿到全部貨物,然後迅速將這些貨物進行低價傾銷,隨後迅速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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