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如何處罰?
一、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如何處罰?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僞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僞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僞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
(四)僞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金融票證是商品交換和信用活動的產物,它對於加速資金週轉,提高社會資金使用效益;及時進行商品交易,促進商品流通;及時清結債權債務,節省流通費用以及規範商業信用等具有重要意義。隨着我國開放後經濟的快速發展,金融票證在商品交易、清潔債權債務等方面逐漸得到了日益廣泛的應用。金融票證已成爲我國經濟生活中日益重要的信用支付或結算工具。隨着金融票證在經濟生活中重要性的越來越大,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違法犯罪活動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犯罪行爲不僅損害了有關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影響了金融票證應有的信譽,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票證管理制度,妨害了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因此本法將這種行爲單獨規定爲犯罪,予以懲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各種金融票證的行爲。所謂僞造金融票證,是指無權制作金融票證的假冒他人或虛構他人的名義擅自制作金融票證的行爲;所謂變造金融票證,是擅自對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證上所載內容進行變更的行爲。僞造和變造金融票證的結果都產生“假金融票證”,但僞造是一種完全的造假行爲,變造則以真實的金融票證爲前提,變造後的金融票證並未完全否定原來的有效成份。因此相對來說,僞造金融票證的危害性要大於變造金融票證,前者可能給被害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主體。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如果行爲人因過失而錯寫誤填票證內容的,雖然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不能讓其承擔刑事責任。即使行爲人錯寫誤填票證後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據詐騙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條沒有要求行爲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目的才能構成本罪,而過去理論上通常解釋僞造有價證券應有營利目的才能構成犯罪,因而本罪也應該具有營利目的;還有人認爲本罪應有行使目的才能構成。我們認爲,本條既然沒有規定本罪主觀上必須以一定的目的作爲構成要件,那麼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而僞造、變造金融票證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而沒有必要再去探究行爲人是否具有什麼目的。這也是本條的立法意圖所在。至於那些確實既無營利目的也無行使目的等,而純粹因個人興趣等原因僞造、變造金融票證以自我欣賞、收藏而不讓其流通的,可視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而不認爲構成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僞造或者變造金融票證的行爲,一般是爲了獲得非法利益,而利用僞造或者變造的金融票證來實施經濟犯罪的行爲,相關情況的量刑和定罪,是需要基於變造或者僞造金融票證的涉案大小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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