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相關法條是什麼
婦女兒童在社會地位中的社會力量是比較薄弱的,正是因爲如此,有越來越多的犯罪分子開始在婦女兒童身上進行一些違法犯罪的活動。這其中主要包括綁架,拐賣以及強姦等。但是我國執法機關不能對被綁架的婦女不進行解救。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一下,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相關法條是什麼?
一、不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是什麼意思?
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是指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二、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應認真負責地履行自己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如果其拒不履行其職責,不但使國家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不能進行或難以進行,還會使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和羣衆對國家機關不信任和不滿,損害國家機關的信譽。
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是指爲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所控制、出賣的婦女與兒童,包括出於出賣目的,而爲犯罪分子所綁架的婦女、兒童及所偷盜的嬰幼兒。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如已被他人收買的,也應屬於被拐賣的婦女與兒童,從而可以成爲本罪對象。被綁架的婦女與兒童,是指實施綁架的犯罪分子所控制的婦女與兒童,如出於勒索財物的目的而綁架的婦女、兒童以及除出賣目的之外的其他目的而進行綁架並把被綁架人作爲人質的婦女與兒童。不屬上述的婦女與兒童,即使爲犯罪分子所控制如進行非法剝奪人身自由、強姦、強制猥褻婦女、猥褻兒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所暫時或較長時間控制的婦女及兒童,也不可能成爲本罪對象。對於後者這種婦女與兒童,置之不顧,不進行解救的,不可能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行爲人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職責,並接到“解救要求”或“舉報”。這是履行解救義務的前提條件。必須具有不進行解救的行爲,即行爲人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履行解救職責。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採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這是一種不作爲的犯罪。如不向主管負責解救的部門彙報情況;不制定解救方案、計劃;不安排佈置解救行動等。必須是因爲不解救而造成嚴重後果。雖有不解救的行爲,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等。
根據 I999 年 9 月 16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 試行 ) 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2) 因不進行解救,導致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被轉移、隱匿、轉賣,不能及時解救的;
(3)3 次以上或者對 3 名以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的;
(4)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範圍是非常寬泛的,但只有那些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纔可能成爲本罪的主體。雖然本人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其如果不負有特定的解救職責,便不能構成本罪。這裏的“解救職責”,是指在職務範圍內或責任範圍內具有“解救”的內容。在我國,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中主管解救工作的工作人員、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會同公安機關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法院、檢察、司法、民政甚至婦聯部門等的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對於因不解救而造成嚴重的後果而言,則可能屬於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怕麻煩,有的是怕報復,有的是爲了私情等,其動機如何,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三、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相關法條是什麼?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條文]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一款 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教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透過小編的介紹,相信大家對於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相關法條是什麼的問題已經有了一個詳細的瞭解。我們可以看出,不解救被拐賣兒童罪,主要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來說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主觀上故意對被拐賣兒童不進行解救,並且釀成了令嚴重後果的話,已經嚴重觸犯了刑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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