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中漏罪和新罪哪個重?
一、數罪併罰中漏罪和新罪哪個重?
數罪併罰中漏罪和新罪哪個重,要看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數罪併罰中的漏罪,要採取先並後減的方式處理。即先將漏罪與原判刑罰進行合併,然後,減去已經執行的刑期,剩餘時間即爲還應當執行的刑期。具體處理情況如下:
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
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
二、原判刑罰改變如何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是針對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原判主刑刑種及刑期沒有變更的情況作出的。對於事實上依照刑法規定在刑罰執行中被依法由死緩裁定爲無期徒刑和被依法減刑的罪犯,又發現有漏罪或重新犯罪後應如何實行數罪併罰,刑法僅作出部分解釋,沒有詳盡,最高人民法院也沒有司法解釋。
我們認爲,對原判刑罰發生法定改變後應如何數罪併罰的情況,刑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分別不同情況加以解釋。
(1)刑種變更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包括死緩裁定爲無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和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又發現漏罪兩種情況。應把裁定後的刑罰和新發現的罪所作出的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由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2)刑種變更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僅指由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不含死緩重新犯罪)。應當先減去原裁定減爲有期徒刑後執行的刑期,然後將剩餘刑期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發現漏罪的情況。應先將原判刑罰與後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然後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
(4)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重新犯罪的情況。應先在原判刑期內減去已執行刑期和減刑刑期,然後將剩餘刑罰與新判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於數罪併罰的行爲,在法律司法實踐中是普遍存在的,一般包括新罪的數罪併罰,以及漏罪的數罪併罰,司法機關判決的依據是以實際的犯罪事實來進行認定的,當事人可以提交有關漏罪和新罪的犯罪事實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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