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聚衆鬥毆怎麼處理
聚衆鬥毆的行爲往往涉嫌構成了聚衆鬥毆罪,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那麼我國對聚衆鬥毆這類的行爲是怎麼處理的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進行了解。
一、聚衆鬥毆怎麼處理?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聚衆鬥毆致人死亡怎麼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聚衆鬥毆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處罰。聚衆鬥毆致人死亡並不是聚衆鬥毆罪的加重情形,而是轉化爲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並不是一定是故意殺人罪,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正確理解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從字面理解,該條款對“致人重傷、死亡”與“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定罪處罰”並未規定爲嚴格的一一對應關係,即不能理解爲:致人重傷的,按二百三十四條定罪處罰;致人死亡的,按二百三十二條定罪處罰。從立法本意講,該條款只表明聚衆鬥毆中出現重傷或死亡後果的,不再成立聚衆鬥毆罪,而應轉化定罪,但具體定故意傷害罪還是故意殺人罪,應當根據案件證據結合刑法規定確定。
2、主客觀相一致原則要求根據犯罪故意的具體內容定罪。在認定犯罪成立與否過程中,應在滿足客觀要件的基礎上對行爲人的主觀罪過進行考察,才能將危害結果歸責於行爲人,進行準確定罪。聚衆鬥毆致人死亡時,應當在判斷死亡結果是否是行爲人實施的犯罪行爲所致的基礎上,判斷行爲人對死亡結果所持的主觀心態。行爲人只能對有直接或間接殺人故意的行爲承擔故意殺人的罪責,據此,儘管死亡結果是行爲人所致,但不能僅憑死亡結果的發生就認定行爲人有殺人故意。
3、聚衆鬥毆致人死亡,區分故意殺人罪還是故意傷害(致死)罪對量刑意義重大。一是二者的法定刑順序不同,前者是先重後輕,後者則是先輕後重,勢必導致法官在量刑時的優先考慮順序不同,難免會出現“同一事實,定罪不同,量刑結果亦不同”的實質不公正;二是即使二者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但由於故意傷害(致死)罪的主觀罪過輕於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在死刑適用標準的把握上會更嚴格。罪名認定正確與否,影響着死刑適用是否適當。
綜上,聚衆鬥毆致人死亡的,不應簡單依據結果定故意殺人罪,而應依照刑法規定兩罪名的構罪要件,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在準確認定行爲人主觀罪過的基礎上正確定罪。
根據刑法的規定,聚衆鬥毆的往往是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進行刑事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要是有特殊犯罪情節的話,則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我們會盡快爲您做出解答,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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