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犯法嗎
一、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犯法嗎?
捉水生野生動物是犯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孕婦涉嫌捕捉水生野生動物怎麼判刑?
孕婦一般會被暫予監外執行,直到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情形消失,如果還有刑期的,依然需要收監執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三、捕捉水生野生動物的嫌疑人不認罪能判刑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如果犯罪事實清楚、犯罪證據充分的情況下,不妨礙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的判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訴訟法》
第二百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任何的野生動物,如果不是從正規的養殖場購買的,直接捕捉進而食用的話都有可能給人類帶來致命的病菌,所以保護野生動物的初衷還是爲了保護人類自己。同時,民衆對捕捉野生動物這種犯法行爲也有向公安機關舉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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