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鬥毆罪是如何認定的
聚衆鬥毆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犯罪的動機,已經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那麼,聚衆鬥毆罪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應該怎樣來認定此罪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聚衆鬥毆罪是如何認定的
結夥鬥毆行爲和聚衆鬥毆罪有很多相似之處,但兩者具有本質不同,主要區別有以下三點:
第一,構成的主體不同。聚衆鬥毆罪的構成主體是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結夥鬥毆的構成主體是結夥鬥毆的參加者和聚衆鬥毆的除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以外的參加者。
第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聚衆鬥毆罪的行爲主體在客觀方面具有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行爲;結夥鬥毆行爲的主體都是鬥毆行爲的參與者,沒有組織、策劃和指揮。
第三,造成的後果不同。結夥鬥毆行爲對社會造成的影響要比聚衆鬥毆罪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小。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衆鬥毆的;
(2)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3)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4)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怎樣來認定聚衆鬥毆罪
(一)聚衆鬥毆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衆鬥毆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衆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一種轉化型規定。
實施聚衆鬥毆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涉嫌聚衆鬥毆罪,我們建議您儘快聯繫專業的辯護律師,律師的實務經驗豐富,能夠更好地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就是對聚衆鬥毆罪是如何認定的這個問題的解答,要是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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