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對信用卡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
由於信用卡詐騙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公訴案件,因此實踐中,往往需要由公安對這類犯罪作出相應的認定。那具體來說公安對信用卡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呢?此時還會涉及到認定標準的問題,那又是怎樣的?下面本站小編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公安對信用卡詐騙的認定是怎樣的
1、信用卡詐騙行爲包括: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爲。
(2)惡意透支1萬元以上的行爲。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爲“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以非法佔有爲目的”:
①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②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③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④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⑤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⑥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爲。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2、構成該罪的詐騙行爲還必須基於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爲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二、認定信用卡詐騙行爲的標準是什麼
1、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所謂僞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利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僞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僞卡的一個種類。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爲。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4、進行惡意透支。
所謂惡意透支,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差異。兩者在客觀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爲人主觀上有先用後還的意圖,屆時歸還透支款和利息,而惡意透支的行爲人透支是爲了將透支款佔爲己有,根本不想償還或者也沒有能力償還,在行爲上採取潛逃的方式躲避債務。
在達到的情況下,才能認定信用卡詐騙行爲構成相應的犯罪。而根據規定,在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情況下,最高面臨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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