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犯與連續犯區別有哪些
一、集合犯與連續犯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爲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爲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
二)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二、集合犯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集合犯是行爲人具有以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營利的犯意傾向。所謂以實施不定次數的犯罪行爲營利的“犯意傾向”,即行爲人不是意圖實施一次犯罪行爲,而是預定連續實施不定次數的同種犯罪行爲來營利。
(二)集合犯通常實施了數個同種的犯罪行爲。
(三)集合犯必須是刑法將可能實施的數個同種犯罪行爲規定爲一罪,即集合犯是法律規定的一罪。
三、集合犯與連續犯的量刑原則有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一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在《刑法》理論中,集合犯跟連續犯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不過,不管是集合發還是連續犯,刑事法院在量刑的時候,還是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情節等相關因素才能確定,跟犯罪行爲是集合犯還是連續犯並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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