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犯集合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連續犯集合犯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1、連續犯:行爲人基於一個概括的故意,反覆實施了數個獨立犯罪的行爲而觸犯了同一罪名。
2、集合犯: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
(二)、連續性特點不同
1、連續犯:連續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表現爲必須具有連續性,行爲與行爲在時間上不能間隔的過久。
2、集合犯:集合犯的數個犯罪行爲之間,在時間上可以有間隔,即在行爲與行爲之間,不要求有連續性。
二、吸收犯和結合犯的區別在哪裏?
結合犯和吸收犯是兩種不同的犯罪類型。
1、結合犯,是指數個原本獨立的犯罪行爲,根據刑法的明文規定,結合爲另一個獨立新罪的情況。外國《刑法》第241條規定的強盜強姦罪,就是典型的結合犯,我國刑法中還沒有典型的結合犯。
2、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爲,其中一個犯罪行爲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爲,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例如,行爲人爲殺害李四,第一次殺人未遂,第二次將李四殺死。兩個殺人行爲都出於一個殺人故意,是吸收犯。
三、什麼是結合犯?
結合犯,是指基於刑法明文規定的具有獨立構成要件且性質各異的數個犯罪(即原罪或被結合之罪)之間的客觀聯繫,並依據刑事法律的明文規定,將其結合成爲另一包含與原罪相對應的且彼此相對獨立的數個構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結合之罪),而行爲人以數個性質不同且能單獨成罪的危害行爲觸犯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態。
由於結合犯是刑法將特定的數罪規定爲一個新罪,而原來的數罪失去獨立意義的情況,故結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構成的行爲,而不再是符合幾個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爲。因此,不能按原來的數罪認定爲數罪,而應按結合後的新罪,認定爲一罪。
結合犯與吸收犯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犯罪類型,結合犯需要存在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吸收犯只要存在多個犯罪行爲,犯罪行爲之間是否獨立沒有必然要求。對於吸收犯一般應用從一,從重處罰原則,而對於結合犯需要根據其所犯的罪名確定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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