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訴訟時效如何規定?
雖然我國法律對於信用卡詐騙有嚴厲的處罰措施,但是還是會有一些人無視法律的威嚴,抱有僥倖心理進行信用卡詐騙。 我們在新聞上也可以看到,犯罪分子在逃幾年之後獲得抓的情形。那麼很多人好奇信用卡詐騙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接下來小編爲您詳細解讀!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訴訟時效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爲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5年;
2、法定最高刑爲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爲10年;
3、法定最高刑爲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15年;
4、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爲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二、信用卡詐騙的表現行爲有哪些
信用卡詐騙的行爲具體表現爲以下幾個方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
所謂僞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版塊、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製造出來的信用卡。所謂使用,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爲目的,利用僞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爲。包括用僞造的信用卡購買商品、支取現金,以及用僞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種服務等。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
作廢的信用卡,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繼續使用的過期的信用卡、無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佈作廢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內中途停止使用,並將其交回髮卡銀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掛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還包括使用塗改卡。所謂塗改卡是指被塗改過卡號的無效信用卡。這些信用卡本身因掛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單,但卡上某一個號碼被壓平後再壓上另一個新號碼用於逃避黑名單的檢索。因此,塗改卡也是僞卡的一個種類。
(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義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騙取財物的行爲。根據我國有關信用卡的規定,信用卡均限於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轉借或轉讓,這也是各國普遍遵循的一項原則。但是,如果信用卡與身份證合放在一起而同時丟失,則可能給拾得者或竊得者創造冒用的機會。這些拾得者或竊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後,可能會利用持卡人發覺遺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時間差,採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簽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約商戶或銀行購物取款或享受服務,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幾種常見情形。
(四)進行惡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准,允許客戶以超過其賬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爲。透支實質上是銀行借錢給客戶。所謂惡意透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善意透支和惡意透支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爲人在主觀上的差異。
綜上所述,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信用卡詐騙訴訟時效也略有不同。一般訴訟時效分爲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不等。因此,信用卡詐騙犯罪分子不要存有僥倖心理,任何違反法律的犯罪行爲,即時過了幾年,也會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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