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別人洗錢判多久
一、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別人洗錢判多久?
提供自己的帳戶給別人洗錢判決會視案件的情況來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爲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爲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透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爲的對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爲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爲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瞞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爲,後者指行爲人爲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爲。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帳戶或者在不同銀行帳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綜上,提供自己的帳戶爲他人洗錢這個行爲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一般在判決時會根據洗錢的數額,還有犯罪的情節來進行判刑,如果是屬於單位犯罪的,那麼除了單位要被處罰之外,對於直接的負責人也會被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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