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是怎麼認定的?
近些年,我國拐賣婦女兒童的案件越來越多,雖然國家對此嚴厲打擊,仍然有不法之徒頂風作案。刑事案件有既遂和未遂之分,那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應該怎麼界定?本站小編查閱相關法律檔案,整理了如下文字,讓我們往下閱讀。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應該怎麼認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之一的。對行爲人實施該條其中一種行爲,即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但當出賣的目的尚未實現時,該罪是既遂還是未遂,至今仍有爭議,有三種觀點:
1、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既遂,應以行爲人是否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中的任一行爲爲標準,即不以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已經出賣爲標準。
2、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據,判斷既遂與未遂,應以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來確定。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
3、對於有明確組織分工的共同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犯罪行爲由三個階段組成:手段行爲,即拐騙、綁架、收賣;中間行爲,即中轉、接送;結果行爲,即販賣。只要行爲人完成了其分工範圍內的拐騙、收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爲,不論被害人是否被出賣,其行爲都應爲犯罪既遂。但是行爲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動放棄未竟的犯罪行爲,從而未能完成其“分工範圍”的犯罪活動,則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認定爲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筆者認爲,上述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確定犯罪是否既遂,應以某一犯罪行爲是否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該罪全部構成要件爲標準,而不應一概把實現行爲人的預期目的作爲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將犯罪目的實現與否作爲既遂和未遂的標準,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犯罪目的的有無,只是鑑別故意形式即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的標準。刑法分則對不同的犯罪,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同是具有確定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有的還規定了結果,如盜竊罪等;有的僅規定了行爲,如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等。前者的罪狀表述是行爲加結果,即當行爲與結果都符合之,就構成犯罪既遂。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特徵是什麼?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爲。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爲。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爲。
3、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綜上所述,因爲我國在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方面的立法還不完善,所以當前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未遂認定沒有具體標準。一般觀點認爲當出賣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斷,應屬未遂。爲了能更好的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我國應該及時完善相關法律,用制度來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焦作律師。
-
刑事拘留通知書上的罪名還能改麼?
有變更的可能。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需要根據初步掌握的案件情況確定一項具體涉嫌的罪名,不過隨着偵查工作的深入,案件事實、證據逐步固定、查清,根據查明的事實以及證據公安機關認爲構成其他犯罪就會在刑事拘留最長30日內,提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時...
-
什麼是幫信罪?
資訊網絡可以做的事情是非常多的,資訊網絡發明以來,已經大大改變了人類的工作和生活習慣。現代人類的工作和生活基本上離不開網絡,而很多不法分子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活動,那麼幫信罪是怎樣的?現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一、幫信罪是什麼幫助資訊網絡犯罪...
-
非法集資什麼部門管,有什麼特點?
隨着金融市場的飛速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理財平臺搞非法集資的案件時有發生,給不少人都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近年來,國家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人民羣衆遭遇非法集資後,應該知道如何維權。那麼,非法集資什麼部門管?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
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是什麼?
“未成年犯罪”這個詞在當今社會已經普遍之際。因爲未成年的犯罪機率一度上增。殊不知,“未成年犯罪”看起來簡單,其實,它卻牽連着我們的一生!那麼,今天小編就爲大家講一下“未成年犯罪的司法保護”的有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指公安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