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辦
一、服刑人員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辦
罪犯服刑期間,發現了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罪行,即發現罪犯還有漏罪應當由執行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首先應當根據該罪行的性質來確定由公、檢、法哪一家機關來管轄,即應當由哪一個機關來進行立案偵查。如貪污案件由人民檢察院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而盜竊案件由公安機關來決定是否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來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了該漏罪的管轄權後,由有權機關進行偵查,如果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則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決定是否起訴;如果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則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再由公安機關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處理。
二、服刑罪犯有漏罪犯又有新罪如何處理?
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另一種意見認爲,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爲,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刑法》第七十一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在我國,目前承擔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犯人的勞改機關有五種:
(1)監獄。即實行最嚴格管理,關押改造不宜從事監外活動的重大刑事犯的勞改場所。
(2)勞動改造管教隊。簡稱勞改隊。即監管適宜在監外勞動的刑事犯的勞改場所。主要收押被判處有期徒刑而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屬於監獄收押範圍的罪犯。
(3)少年犯管教所。即監管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少年罪犯的勞改場所。
(4)看守所。看守所主要是羈押未決犯的場所。但它亦可監管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便送往勞動改造管教隊執行的罪犯。故而看守所亦屬勞改機關之一。
(5)拘役所。即監管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的勞改場所。
綜上所述,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公平對待每一個人的,只要有犯罪事實的存在,那麼就會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當然如果沒有罪行法律也不會冤枉任何一個人,而對於在服刑期間的人員又發現新罪的,那麼也會加以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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