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又犯新罪怎麼辦?
一、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又犯新罪怎麼辦?
外執行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執行方式,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確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特殊情形,而將其暫時放在監外,由其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負責執行判處的刑罰的一種執行制度。儘管監外執行變更了執行的方式,也變更了執行的地點和場所,但監外執行的時間是計算在刑期之內的。所以,對犯罪分子在監外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條的規定,先減掉罪犯已執行的刑期,一個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時被羈押的日期,另一個是決定暫予監外執行後到犯新罪被羈押時止已執行的刑期,然後再並上新罪的刑期,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而且,罪犯所犯的新罪既可以是不同種數罪,也可以是同種數罪。
二、監外執行的條件有哪些?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三、監外執行的辦理程序是怎麼樣的?
1、對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審覈,並經主管監獄長同意,依據服刑人員的病殘情況,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做病殘鑑定;
2、監獄根據病殘鑑定結論,集體研究審查;
3、經研究同意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的,要確定取保人,並辦理取保手續;
4、監獄將服刑人員暫予監外執行審批材料,報省監獄管理局審批。省監獄管理局暫予監外執行審批小組每月集體研究一次,有死亡危險的及時辦理。批准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暫予監外執行決定通知公安機關和原判人民法院,並抄送人民檢察院;
5、暫予監外執行的服刑人員由取保人帶回,並及時到公安派出所報到。取保人要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綜合上面所說的,監外執行就是屬於在監獄之外所要執行的一種處罰,對於監外執行的人員又犯了新罪,執法人員就會對犯罪人員立即收監,從而再來決定新的刑期,並且要把剩餘的刑期一半的加上,對於此類人員同樣都會按加重的條款來進行處罰。
-
黑惡組織如何認定判刑,黑惡勢力團伙如何認定
一、黑惡組織如何認定判刑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
-
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
一、偵查期間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有哪些1、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有期徒刑最短是多長
三種情況:1、有期徒刑最低六個月,最高不超過十五年;2、數罪併罰執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過十五年,但不得超過二十年;3、由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後減刑的有期徒刑,最低刑期爲十五年,最高刑期不超過二十年。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押送監獄執行刑罰,凡有勞動能力...
-
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標準
一、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量刑標準1、犯本條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