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階段家屬能見嫌疑人嗎
一、處於檢察院階段家屬能見嫌疑人嗎?
家屬如果是辯護人,是可以見的。
1.《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2.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3.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5.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6.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如果案子到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嗎?
符合條件的,可以不起訴。
1.《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2.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的,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如果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等,檢察院可以作不起訴的決定,符合法定情形也可以不起訴。
綜上,家屬如果是作爲辯護人,是可以見的。如果不是辯護人,則不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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