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起訴方不到場怎麼辦?
隨着我國經濟發展,社會思想也變得比以往更加活躍,離婚不再是以往那樣夫妻難以跨越的境地,如今我國的離婚率也漸漸上升,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起訴離婚。在協議離婚談判破裂後,可以考慮起訴離婚,可如果起訴離婚起訴方不到場又該怎麼辦呢?
起訴離婚起訴方不到場該怎麼辦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判實踐中,當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法院一般會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以缺席判決的方式結案。筆者認爲,這是審判實踐中的一個誤區,對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應拘傳到庭。 首先,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可見,調解是離婚案件審理的必經程序。調解無效是判決准予離婚的前提。而調解是由原、被告雙方面對面進行的,如果被告不到庭,調解將無法進行。因此,除被告下落不明外,審理離婚案件,被告必須到庭。
其次,由於審理離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作爲判決依據的,如果被告不到庭,審判人員只能聽到原告的一面之詞,無法全面客觀地考察夫妻感情的實際狀況,從而極易導致錯案。 再次,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這一法律規定爲拒不到庭的離婚案件被告適用拘傳提供了法律依據。 因此,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如果被告不是下落不明,而是故意迴避庭審,則應依法採取拘傳措施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以便依法、公正地審理好此類離婚案件。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告確實下落不明,那麼由於客觀上無法組織原、被告調解,因此,可在審理中取消調解程序,而直接進行裁判。裁判依據是最高院《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即“一方下落不明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綜上所述,在庭上審理離婚起訴的時候,一定要被告於原告夫妻雙方都到現場,否則審判人員只會聽到一面之詞。如果被告不到場,法院會傳喚兩次,若事出有因則會根據實際情況考慮,若被告無故缺席則會被據傳或直接判決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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