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警人員搶劫司法解釋
《關於審理搶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規定,認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要注重對行爲人是否穿着軍警制服、攜帶槍支、是否出示軍警證件等情節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是否足以使他人誤以爲是軍警人員。對於行爲人僅穿着類似軍警的服裝或僅以言語宣稱系軍警人員但未攜帶槍支、也未出示軍警證件而實施搶劫的,要結合搶劫地點、時間、暴力或威脅的具體情形,依照常人判斷標準,確定是否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軍警人員利用自身的真實身份實施搶劫的,不認定爲“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應依法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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