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集資詐騙定性與表現形式是什麼?
近年來,傳銷這個詞越來越多的出現在人們眼前,利用傳銷欺騙他人的情況也越來越多,要知道,傳銷這個行爲雖然不是犯罪,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集資詐騙罪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罪名。那麼,傳銷集資詐騙定性與表現形式是什麼呢?
一、傳銷集資詐騙的定性
傳銷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透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爲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爲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爲。
二、傳銷集資詐騙的表現形式
1、組織嚴密、行動詭祕:一般採取把人員騙到異地參與,實行上下線人員單獨聯繫,而組織者異地遙控指揮;
2、殺熟:以“找工作”、“合夥做生意”、“外出旅遊”等爲藉口,誘騙親戚朋友、同鄉同事等到異地參與傳銷;
3、編造暴富神話:利用一套貌似科學合理的獎金分配制度的歪理邪說理論,鼓吹迅速暴富,鼓動人員加入;
4、洗腦:對加入傳下組織的人以集中授課、交流談心等方式不間斷的灌輸暴富思想,使參與者深信不疑;
5、高額返利:制定一套貌似公平且吸引力很強的“高額返利計劃”,在組織者鼓譟下,讓人產生投資慾望,輕率加入傳銷活動;
6、商品道具、價格虛高:傳銷的商品只是道具,目的是發展人員,騙取錢財,因此被傳銷的商品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很多是難以衡量價格的化妝品、營養品、保健器材、服裝等,部分商品是“三無”商品。
三、集資詐騙的定義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爲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檔案和高回報率爲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四、集資詐騙的表現形式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爲,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雖然傳銷的行爲不是犯罪,但組織傳銷是會構成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希望大家今後理財有道,不要相信天下掉餡餅的事情,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獲取正常的財富,纔是最關鍵和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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