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怎麼處罰
一、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既遂怎麼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採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羣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爲虛假的資訊。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資訊,則不構成本罪。至於虛假資訊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僞造,在這裏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徵包括形式特徵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徵,採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製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爲。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透過塗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爲。所謂銷燬,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採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所謂誘騙,是指採取提供虛假的資訊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燬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讀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爲。
本罪爲結果犯,只有因行爲人的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爲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爲,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後果但不是嚴重的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爲本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爲虛假資訊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僞造、變造或者銷燬,並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所以根據全文敘述可以得知,犯了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量刑爲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惡劣的,量刑爲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追究負責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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