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發生的時間段是什麼
一、犯罪中止發生的時間段是什麼
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施至犯罪既遂之前的階段,均可成立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犯罪預備階段或者在實行行爲還沒有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二是在實行行爲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作爲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中止,是指行爲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態。犯罪中止形態與犯罪中止行爲本身具有密切關係:沒有中止行爲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態,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態與中止行爲本身又具有區別:中止行爲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勵的行爲;犯罪中止形態則是犯罪的狀態,應當負刑事責任。換言之,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屬於犯罪行爲,是行爲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事實根據,中止行爲本身屬於刑法所鼓勵的行爲,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
二、共犯中止
共犯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動中止犯罪的行爲。應當視情況區別對待:
(一)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實行犯,共犯中有一人決定中止後,然後極力勸說其他人放棄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勸告,放棄本來可以繼續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後,其他共犯不願意中止,但中止者採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雖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由於不具備有效性特徵,所以不能作爲中止犯認定,只能在量刑時酌輕。不過有一種情況,如果中止者採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斷自己先前行爲與犯罪的聯繫(消除“原因力”),即使後來發生危害結果,仍然可以認定爲中止。
(二)在複雜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應認定爲未遂的教唆;幫助犯有一定的從屬性,實行犯中止犯罪,幫助犯不知道,對其應按照犯罪預備認定,反過來,教唆犯、幫助犯要中止犯罪,對教唆犯來講,必須阻止實行犯實施犯罪,使實行犯打消犯罪的念頭,才構成中止,而幫助犯應採取有效措施,抵消自己的幫助行爲對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
(三)中止犯如果向有關機關報告,司法機關採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應認定爲中止。
綜合以上問題,可以看出,犯罪中止理解和認定的難度,隨着刑法學理解研究的深入以及司法實踐的總結完善,相信對犯罪中止的模糊認識最終會消除。
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前,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若是在着手實施犯罪之後則屬於實行階段的中止。而成立犯罪中止,要求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至於中止行爲既可以作爲的形式實施,也可以不作爲的形式實施。另外,中止行爲也以不發生犯罪結果爲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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