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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可以分爲哪兩類?

集合犯指刑事法律把同種的數個犯罪行爲集合成爲一個犯罪。在刑法理論中,可分爲三種:(1)營利犯。即以營利爲目的,反覆實施同種的犯罪行爲,依法律的規定僅構成一個犯罪。(2)常業犯。即無正當職業,而以犯罪所得作爲維持生活的主要來源,準備或者已經反覆實行同種類的犯罪行爲。

集合犯可以分爲哪兩類?

(3)慣犯。又稱慣習犯或習慣犯。即具有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習慣的分子,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某一種犯罪行爲。

常業犯

第一種爲常業犯,指以一定的行爲爲常業的犯罪。就中國刑法的規定而言,屬於常業犯的集合犯是《刑法》第303條規定的賭博罪一種。詳言之,其構成要件是:1.行爲人主觀上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爲。“營利目的”,是指行爲人實施該種行爲主觀上是爲了獲取錢財,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爲人實際獲取錢財爲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2.法律規定以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爲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換言之,對這種犯罪來說,只實施一次行爲,犯罪還不能成立,只有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才能構成該罪。這是其客觀要件。所以,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以賭博爲業的”構成賭博罪的,如果偶爾賭博,不是以賭博爲業的,則不構成犯罪;以賭博爲業,數十次賭博,也只構成一罪。

營業犯

第二種爲營業犯,指通常以營利爲目的,意圖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爲業的犯罪。其構成要件是:1.行爲人主觀上通常出於營利目的,意圖實施多次同種犯罪行爲。所謂“通常”是說實踐中行爲人一般是出於營利的目的而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爲,但是,並不排除在某些情況下,行爲人的一次或者數次行爲不是出於營利目的的可能性。雖然如此,也不影響集合犯的成立。所謂“營利目的”,是指行爲人實施該種行爲主觀上是爲了獲取利潤,但構成犯罪不以行爲人實際獲取利潤爲條件,只要出於營利目的即可。這是其主觀條件。2.行爲人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並以此爲業,但即使只實施一次行爲,也可構成犯罪;實施了數個同種行爲,仍然只能構成一罪。這裏所說的行爲,必須是符合構成要件,能夠獨立構成犯罪的行爲,如果數次舉動(行爲)而實現的是一個犯罪構成的,是接續犯非集合犯中的營業犯。這是其客觀條件。

集合犯一般來說就是將多種犯罪行爲集合成一個罪名一般來說,常業犯是屬於在賭博罪之中才通信的,而營業犯一般來說是反覆實施一定的行爲爲業的犯罪,從而導致一種罪名而進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無論是常業犯還是營業站,都會對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爲來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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