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聚衆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追訴標準是怎麼樣的?
聚衆擾亂道路交通秩序罪追訴標準是隻要行爲人有聚衆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爲,公安機關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衆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衆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衆擾亂交通秩序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公共場所秩序是指保證公衆安全地順利出人、使用公共場所所規定的公共行爲規則。公共場所根據本條所列舉的主要有: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等。其他公共場所包括禮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貿易集市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場所。
公共場所具有公共性的特點,凡爲不特定的多數人隨時出入、停留、使用的場所,皆可認定爲公共場所。所謂交通秩序,是指交通工具與行人在交通線路門安全順利通行的交通正常狀態。它是依靠交通規則維持的,公共場所與交通線路皆具有人員聚集量大、流動量大的特徵,如果這種秩序受到破壞,就會出現混亂狀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擾亂公共場所或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聚衆是本罪客觀方面的重要特徵。
所謂聚衆,是指聚集衆多的人蔘加,除首要分子外,參加活動的人往往是不確定的,人數可能隨時有所增減。聚衆擾亂,就是指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領導、指揮,聚集糾合多人,破壞公共場所秩序,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至於這種犯罪行爲的具體表現形式,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爲人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的目的,一般是製造事端,給有關機關、部門施加壓力,以滿足其某些無理要求。
綜合上面所說的,聚衆擾亂道路交通秩序是嚴重的破壞了我國的公共秩序,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一般執法人員在認定當事人犯罪時也會結合案件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嚴重者也是會按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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