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虛假廣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現行刑法對虛假廣告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二、虛假廣告罪的主要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廣告經營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廣告。自從人類社會出現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後就存在廣告,廣告的種類很多。本罪所指的廣告特指商品經濟廣告即廣告主體借用傳導媒體向公衆傳遞商品和勞務資訊,引起消費者注意,並試圖說服其購買或使用的公開宣傳活動。廣告經營管理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有關規定,任何廣告經營者必須經過專門的註冊審批登記。傳播廣告必須經過一定審查,符合規定要求,禁止製作、傳播虛假廣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國家廣告管理法規,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包括對商品的性質、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生產日期、有效期、售後服務,以及對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等做不真實的、帶有欺詐內容的宣傳。虛假廣告的欺詐手段包括:利用虛假的證明、證件行騙;掛靠知名企業及有關單位行騙;利用具有一定權威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行騙;利用社會知名人士行騙,等等。
3、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由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廣告發布者構成。所謂廣告主,是指爲推銷商品或提供服務,自行或委託他人設計、製作、發佈廣告的經濟組織或個人。所謂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託提供廣告設計、製作、代理服務的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所謂廣告發布者,是指爲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託的廣告經營者發佈廣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實的廣告而故意作虛假宣傳。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爲人一般都具有營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針對於虛假廣告,如果利用虛假廣告進行宣傳的話,那麼是屬於欺騙消費者的行爲,欺騙消費者在我國是不允許進行發生的。虛假廣告會對消費者的主觀意識造成一定的誤判。這種行爲很可能會對民衆造成非常嚴重的健康和經濟影響,影響範圍擴大的話那麼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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