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非法集資的案件執行困境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案件的辦理由於各種原因,給公安機關及審判機關帶來了很多執行上的困境,尤其是現在非法集資的案件發生頻率之高,涉及的受衆廣泛而且多爲親戚朋友之間進行集資,所以牽涉的關係複雜,這些原因都給辦案帶來了很多挑戰。包頭市專門針對這類案件出臺了相關的通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
涉嫌非法集資案件的執行困境和解決途徑
近年來,昆區法院執行案件呈井噴態勢增長,特別是民間借貸案件大幅上升,同一被執行人涉嫌非法集資的案件也隨之增加。2013—2015年,昆區法院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共計28件,其中民間借貸26件,公證債權2件,目前所有案件均處於中止狀態。
在昆區法院自查的28件民事執行案件被執行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中,共性問題有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案由多爲民間借貸糾紛,28件案件中僅有2件爲公證債權文書案件,該案中雙方當事人也系借貸關係;二是案件多爲批量立案、批量申請執行,主要原因是由於申請人之間多爲親友關係,使得大部分申請人有從衆性的特點;三是案件在執行過程中均由於介入因素中止執行,包括收到公安機關相關函件、通知等;四是案件中止執行後當事人釋明工作難做,許多申請人不能理解中止執行原因而產生對立情緒,甚至引發信訪問題。
民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涉嫌非法集資案件往往比普通執行案件更難以執行,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於該類案件特別是對於已經查控財產的案件,當事人的“希望”變成了“失望”,承辦法官的釋明工作也無法化解矛盾,導致該類案件的鬧訪、纏訪現象時有發生。解決以上問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加強:
一是嚴把審查關口。發揮主觀能動性,加大自我審查力度,從而縮短案件在法院滯留的時間,有利於更好地解決問題,減少信訪隱患的發生。即各業務部門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相關通知、函件、材料進行備份,如有關單位或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由受案部門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現有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二是加強移送審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務屬於涉案財務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在實踐中,法院執行局往往在接到公安機關通知後,只要案件被執行人爲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嫌疑人就將其涉及到的執行案件全部移送,並未進行審查。使得部分不是同一實事或者申請執行的財務不屬於涉案財務的案件因此中止執行,導致當事人的權益無法及時得到保障。因此,應在移送前將案件進行嚴格審查,對於確認不屬於移送範圍的案件依法不予移送,繼續執行。
三是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與交流。目前,民事執行案件的執行部門與非法集資案件的偵察機關溝通較少,應建立長效溝通機制,建議公安機關在立案後及時向法院通報,能夠避免一些交叉案件的產生。同時法院執行部門也應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案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溝通長效機制的建立有利於公安機關與法院相關工作的正常推進,也能夠從一定層面上消除當事人的不滿情緒。
包頭市政府爲了嚴厲打擊這類行爲出臺了相關執行和解決途徑的通告,明確了要從嚴把審查關口,加強移送審查以及加強與有關機關的溝通與交流這幾方面着手,一定要將非法集資的行爲遏制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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