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能作爲法庭證據嗎?
一、錄音能作爲法庭證據嗎?
錄音或錄像證據是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八種形式的證據,其中第四項爲“視聽資料”,也就是錄音錄像的證據。在《民法典》中,也有“錄音遺囑”的規定。所以,視聽資料法律允許的證據形式,是沒有任何爭議的。但同時按法律規定,非法取得的證據是不可以作有效證據的,錄音證據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爲有效證據使用。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證明力: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視聽資料覈對無誤的複製件。
同時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採取在他人居所、公共場所等安置偷錄設備,或者是採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一般認爲不屬於合法取得,無效。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欠錢錄音能否當證據?
錄音屬於視聽資料,可以作爲證據使用。把證據分爲: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數據、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其中,視聽資料就包括錄音。對於錄音等視聽資料等證據力的審查判斷,還要考慮以下幾點:
1、視資料的來源是否可靠;
2、視聽資料的形成時間、地點;
3、視聽資料的內容是否真實可靠;
4、與本案的其他證據能否形成關聯性。
綜上,錄音能做爲欠錢的證據,但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並且錄音是需要在法庭上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纔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採納。實踐中,爲防止對錄音資料的篡改僞造,提交證據時要提交錄音的源檔案,如是手機錄音,要當庭出示原始載體以便覈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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