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一、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處罰
《刑法》第437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特別嚴重後果,是指毀損重要武器裝備的,傷亡多人的,嚴重影響部隊執行重要任務的等。
罪體行爲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行爲是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這裏的違反武器裝備的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武器裝備的動用權限、編配用途、使用範圍等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的編配用途,是指未經上級批准而自行將用於某一用途的武器裝備改作其他用途。
結果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裏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罪責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違反武器裝備管理規定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的行爲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二、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嚴重後果才構成犯罪。這裏的嚴重後果,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戰鬥失利的;
(2)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3)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輕傷三人以上的;
(4)造成武器裝備或者國家和人民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或者間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超過100萬元的;
(5)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國家,不同的武器裝備都是有不同的配備用途的,如果擅自的改變武器裝備的用途,將會嚴重的影響到武器裝備的管理秩序,所以必須要對於這種情況進行一定的處罰,也就是按照刑事犯罪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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