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職務行爲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主體
侵權行爲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性質
侵權行爲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爲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爲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3、 不當行爲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爲。所謂不當行爲,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爲。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
4、 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5、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爲,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爲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二、職務侵權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爲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爲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國家機關單位代表的是國家的形象,也是爲人民服務的。但是利用職務上的權力,給自己帶來不正當的利益,是屬於違法的行爲。會根據受賄的金額進行判刑,受賄的金額越多,那麼坐牢的時間越長,還會開除公職,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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