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僞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一、 提供僞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主觀方面與客觀方面是什麼?
1、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是危害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其主觀上大多具有營利目的,但也可能出於其他目的。因此不要求必須具有營利目的。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行爲。所提供的出入境證件必須是僞造或經過變造的虛假或無效的證件。所謂僞造出入境證件,是指仿照正式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形狀、圖案、文字和色彩等製作假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所謂變造出入境證件,是指對已過期失效或者他人的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採用剪貼、拼接等打法,變造出入境證件。提供僞造、變造的假證件,無論是本人僞造、變造,還是他人僞造、變造的,對提供者構成本罪均無影響。如果行爲人自己僞造、變造後又爲他人提供的,其僞造、變造行爲又構成僞造、變造公文、證件、印章罪,此罪與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斷。如果是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集團中的個別成員分工僞造、變造出入境證件,供犯罪集團使用、應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共犯論處。
二、立案標準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護照、通行證、旅行證、海員證、簽證(注)等出入境證件(以下簡稱出入境證件)的,應當立案偵查。
2.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爲重大案件:
(1)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5~19本(份、個)的;
(2)爲違法犯罪分子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應當立爲特別重大案件:
(3)違法所得10~20萬元的;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提供僞造的出入境證件進行非法活動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特別是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立案的標準,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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