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4次如何定罪?
一、容留賣淫4次如何定罪?
賣淫4次屬於多次容留賣情況,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加重處罰事由 犯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而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立案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是指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爲手段,誘使他人賣淫,或者爲他人賣淫提供場所,或者爲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行爲。就本罪而言,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即具備了本罪客觀方面的全部要件,實際上是否已經發生賣淫或者其他特定的結果,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只要他人在行爲人的引誘、容留、介紹下,已經着手實施賣淫行爲,就應當認定行爲人犯罪既遂。他人賣淫行爲本身完成與否,與本罪既遂的成立無關。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容留賣淫4次的犯罪事實,已經構成了嚴重了違法行爲,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司法機關應當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在發現了上述犯罪事實的,也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來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在對犯罪現場勘察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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