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爲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哪些行爲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實施下列行爲之一,應以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爲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2、以轉讓林權並代爲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爲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僞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範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爲“數額巨大”。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對應的罪名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構成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犯罪的行爲類型有多種,都是嫌疑人借各種理由向社會公衆集資,打着銷售房產、發行股票債券等名義。對於構成本罪的,最高量刑是十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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