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濫用職權罪辯護要點
一、濫用職權罪辯護要點
進行濫用職權罪的辯護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考慮:1、行爲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是否符合刑法分則關於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2、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徇私舞弊加重情形3、行爲人是否存在法定或酌定免除和從輕情節。
二、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公務的正當性。
2.犯罪客觀方面。一是實施了濫權的行爲。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即不正當的行使自己職權範圍內的權力或者不履行職責。二是濫用職權的行爲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3.犯罪主體。本罪是純正的身份犯。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行爲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爲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三、立案及量刑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397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397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傷亡達到前述第1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2.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前述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四、加重情節
徇私舞弊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徇私舞弊,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徇私、私利,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僞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行爲。其中,“徇私”應理解爲徇個人私情、私利。
徇私舞弊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徇私舞弊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在進行濫用職權罪的辯護時,要充分考慮到行爲人的主客觀方面,是否屬於故意,造成相應的犯罪後果,充分找出能使犯罪人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最大程度保護行爲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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