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衆哄搶罪的處罰的相關法律依據
在生活中有時候會發生一些聚衆哄搶的事件,人們總是覺得自己可能只是拿了一點東西不構成什麼違法或者犯罪,如果這樣想的話就完全錯誤了,我國現在對於聚衆哄搶罪的處罰是有着明確的法律規定的。尤其是針對鐵路運輸物資和破壞國家森林資源的有嚴厲的刑事處罰,在現在這樣法制健全的社會再也不可能讓人趁亂聚衆侵吞他人財物以及搶奪自然資源以謀私利,下面就詳細的講解法律關於聚衆哄搶罪的處罰的相關規定和對具體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聚衆哄搶罪的處罰的規定
聚衆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鐵路法》對聚衆哄搶罪的處罰的規定
聚衆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鐵路職工與其他人員勾結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刑事罰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鐵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聚衆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聚衆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對首要分子和骨幹分子應當以搶奪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應從重處罰。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搶鐵路運輸物資過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或者爲窩藏贓物、抗拒逮捕、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以搶劫罪論處,從重處罰。其次上述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骨幹分子”,是指在聚衆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犯罪中,除首要分子之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如帶頭哄搶鐵路運輸物資的,哄搶鐵路運輸物資數量較大的犯罪分子等。
中國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四條 聚衆哄搶林本五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衆哄搶“數額較大”;聚衆哄搶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屬於聚衆哄搶“數額巨大”,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以聚衆哄搶罪定罪處罰。
可見對聚衆哄搶罪是絕對不會姑息縱容的,尤其是起着帶頭作用的和骨幹作用的人員。聚衆哄搶的行爲滿足了自己的蠅頭小利卻破壞他人甚至是國家的利益,這樣不法手段獲得的錢財滿足了個人卻對國家乃至整個社會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社會影響,應該是被嚴厲打擊杜絕的。以上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需要更多更準確的關於聚衆哄搶罪的處罰的相關知識,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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