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出納不知情是否構成共犯?
一個公司如果想要進行非法集資是肯定需要很多的工作人員一起來操作才能完成大規模的資金籌集,而出納作爲公司理清賬目的重要崗位勢必會牽扯到非法集資的犯罪中去,下面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非法集資出納不知情是否構成共犯?
一、非法集資出納不知情是否構成共犯?
如果在非法集資的案件中出納始終是處於不知情的狀態就不會被當作是共犯接受刑事處罰。
出於刑法理論“幫助犯”的考量,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文《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爲他人向社會公衆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在共同犯罪中,並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爲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衆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爲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爲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裏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爲:部分人員免於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於: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於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不同。通常來說,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於“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於公司進階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於公司“左膀右臂”,由於不瞭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項目真實情況,通常作爲涉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於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於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爲證人處理。
綜上所說,公司的非法集資出納不知情的情況下是不會被司法機關當做共犯與其他主要犯罪人一同進行處罰的,但是需要出納自己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明自己不存在知情可能性的證據纔會被法官排除在共犯之外。小編提示,不知情的出納可以委託本站的律師來爲自己的清白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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