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失火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失火罪,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這是一種以過失釀成火災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從實踐來看,本罪對公共安全的危害通常表現爲,危害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和既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又危害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兩種情況。由於火的燃燒須依附於財物,沒有財物的燃燒,火勢就難以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因此單純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情況是罕見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的危害公共安全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具有從事某種業務身份的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或從事業務過程中過失引起火災,不構成失火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過失。既可出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爲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因爲疏忽大意而未預見,致使火災發生;也可出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即行爲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爲可能引起火災,由於輕信火災能夠避免,結果發生了火災。這裏疏忽大意、輕信能夠避免,是指行爲人對火災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而不是對導致火災的行爲的心理態度。
二、失火罪與放火罪的界限
失火罪與放火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與火災有關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都侵害了社會公共安全。但兩者有明顯的區別:
(1)在客觀方面,失火罪必須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放火罪並不以發生上述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只要實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爲,放火罪即能成立。
(2)放火罪有既遂、未遂之分。失火罪是過失犯罪,以發生嚴重後果作爲法定要件,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
(3)主體要件處罰年齡不同,放火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即可構成;失火罪年滿16週歲的人才負刑事責任。
(4)主觀罪過形式不同:放火罪由故意構成,失火罪則出於過失。這是兩種犯罪性質的根本區別所在。
失火罪很顯然屬於過失性犯罪,也就是行爲人在主觀上面並沒有想要發生火災造成損害的意圖,不過具體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這對本罪的認定並沒有什麼影響。而在主體上面,要求只要是一般主體,那麼就是可以認定構成此罪的。不過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過失引發了火災的,這樣的情況下不能認定爲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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