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的安全。這裏的“銀行”,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各類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除銀行以外的各種開展金融業務的機構,如證券、保險、期貨、外匯、融資租賃、信託投資公司等。這裏的“安全”,是指騙貸行爲使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這些資產與正常貸款相比處於相對不安全狀態,不利於銀行的風險防範。
2、客觀要件
在向銀行申辦貸款的過程中採取了欺騙手段。只要行爲人在申請貸款的過程中有虛構事實、掩蓋真相的情節,或者在申請貸款過程中,提供了假證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填寫貸款資金真實用途,以騙得貸款的順利審批的,都屬於“欺騙手段”。
3、主體要件
通常是貸款人,但若擔保人、銀行職員等幫助貸款人出謀劃策,掩蓋真相、提供虛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構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犯罪主體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至於如何區分是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本文將在下面專門論述。
4、主觀要件
應該爲故意,即積極採取欺騙手段,追求獲得貸款歸貸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貸款人主觀上有將貸款佔爲己有,不再歸還的目的,則應當構成貸款詐騙罪。
二、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的成立,要求必須是給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如果行爲人的欺騙行爲並未造成重大損失,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不構成犯罪。
2、本罪爲選擇性罪名,包含了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三種行爲。當行爲人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爲時,即可構成犯罪;當行爲人實施了其中兩種以上的行爲時,仍成立本罪一罪,不實行數罪併罰。
對於持有票據的公民,在指定的期限屆滿後,向銀行等的金融機構提出辦理票據承兌請求的公民來說,不得故意提交被僞造等的虛假票據,否則此故意行爲實施之後,一旦給金融機構帶來了較大的經濟利益損失,那麼提供虛假材料者就有可能會被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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