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法院對於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什麼?
法院對於詆譭商業信譽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捏造並散佈虛僞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詆譭商譽行爲的界限
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與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他人商譽行爲都是對從事市場交易的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侵害,具體表現形式相似,但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其一,行爲主體。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行爲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從事市場交易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也可以是普通的消費者;而不正當競爭中的詆譭商譽的行爲主體限於參與市場競爭的商品生產者、經營者。詆譭商譽行爲的主體較爲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爲。第3款對經營者解釋爲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詆譭商譽行爲的主體是參與市場競爭、從事相關市場交易活動的行爲人,包括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體相比較而言更爲寬泛,不僅包括經營者還包括出於其他目的的非市場競爭的行爲主體。
其二,主觀方面。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主觀方面行爲人是出於故意,其目的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動機多樣,既可以是打擊競爭對手實力,也可以是報復泄憤、貪圖利益等。詆譭商譽行爲的主觀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行爲人一般是出於競爭的動機。
其三,行爲性質與法律後果。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是對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造成侵害的犯罪行爲,要求行爲必須給他人帶來重大損害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行爲人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詆譭商譽行爲屬於經濟違法行爲,只要一經實施,即構成違法,行爲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和行政責任。
對於詆譭商業信譽的行爲,顯然是對他人的合法商業權益造成了嚴重的侵犯,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和處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商業信譽情況來進行辦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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