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破壞監管秩序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爲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衆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二、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
其一,監管秩序是勞改機關、勞改機關的幹警和勞改機關中服刑的罪犯相互間形成的懲罰與被懲罰、強制與被強制、改造與被改造的活動狀態。
其二,監管秩序是在國家有關勞動改造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各個勞動機關的紀律、制度等行爲規則、規範的調節下形成的。監管秩序是罪犯遵守監獄等的規章紀律,服從管理,履行改造義務的行爲。
其三,監管秩序具有明確的目的性。任何社會秩序的建立,都是爲了實現一定自的,建立監管秩序的目的,就宏觀而言,是爲了維護一定的階級,從其直接目的看,則是國家要利用這一秩序的建立,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犯罪,實現本法所確立的刑罰的功能。
破壞監管秩序的行爲對勞改機關以至整體司法機制的危害,實質上是對全體社會的危害。但這裏我們講的對社會的危害,是指除此之外該種行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也就是說,構成該罪的主體,必然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自然人,即被依法判處刑罰,並被強制在勞改機關服刑的罪犯。該罪的主體具備兩個條件:
第一,犯有罪行;
第二,經司法機關判決或決定而被收押在勞改機關。這是區分該罪主體和非該罪主體的基本標準。
一般情況下,該罪主體包括巳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以上刑罰而在監獄、勞改隊、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即在押犯)。非在押犯雖然不能單獨成爲本罪的主體,但是,非在押犯人與在押犯人相勾結,教唆、組織、策劃、幫助在押犯人實施妨害監管秩序行爲的,可以構成本罪的共犯。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必須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圖,間接故意和過失不構成本罪。
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是危害勞改機關監管秩序的行爲,而故意實施該行爲以追求對監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狀態。犯罪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發泄對司法機關的不滿情緒,有的是爲了滿思某種私慾,有的則是爲了達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於什麼動機,一般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在我們國家,相關的犯罪人員觸犯刑事法律規範,都必須要受到一定的處罰,如果被定罪量刑之後,那麼就應當由相關的監管人員進行監管,破壞監管秩序的也是屬於一種犯罪行爲,對此還是需要進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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