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定罪標準?
一、 刑法對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定罪標準?
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定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
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的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分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爲,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爲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爲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一般研製、盜竊假幣,數額較大的,不按盜竊罪處理。因爲假幣不存在價值計算問題。如果把假幣誤認爲是真貨幣而進行盜竊、搶奪,則發生不能犯未遂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持有盜竊、搶奪的假幣,應如何認定?如果從蒞臨的一致性處罰,則應認定爲盜竊或搶奪罪(未遂),因爲這種情況就像盜竊、搶奪而窩藏一樣,是一種不可罰之事後行爲。不過,司法實踐可能不採納此種方法。如果是使用假幣,主張按牽連犯處理。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持有和使用假幣罪、非法持有假幣罪的具體定罪標準,相關情況的是基於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認定的,不同的涉案金額大小所認定的犯罪事實嚴重程度是不同的,司法機關應當在充分的調查取證後來作出合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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