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挪用公款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單位挪用公款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爲。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認定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從挪用公款罪的四個構成要件上着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體包括:國有財產的所有權;勞動羣衆集體財產的所有權;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專項基金的財產的所有權;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的所有權;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非國有單位資金的所有權;非國有金融機構中客戶資金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其中包含三個要點:
1、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即行爲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爲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爲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爲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但其主觀特徵,只是暫時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至於行爲人挪用公款的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爲了營利,有的出於一時的家庭困難,有的爲了贊助他人,有的爲了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總之,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挪用公款的行爲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爲,同時利用了職務之便,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國有財產的所有權,主體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是行爲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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