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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械聚衆鬥毆輕微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持械聚衆鬥毆輕微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持械聚衆鬥毆輕微傷量刑標準是什麼

持械聚衆鬥毆輕微傷量刑爲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持械聚衆鬥毆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衆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衆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觀要件。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

3、客體要件。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4、客觀要件。聚衆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夥結幫地毆鬥。

如果沒有滿足加重處罰的情節,一般持械聚衆鬥毆造成輕微傷的,可與受害人協商給予民事賠償,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伙食費、交通費等,如果受害人不同意協商解決要求起訴,犯罪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通常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