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我國的物權具有什麼性質?
一、一般我國的物權具有什麼性質
(一)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1、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直接支配性);
2、物權的標的物原則上限於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
(二)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三)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絕對性權利(絕對性、對世性);
(四)物權是權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權利(獨佔性或排他性);
(五)物權是一種不可侵性的權利,是侵權行爲的客體;
(六)追及性,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
(七)公示性,物權是一種具有強大性質和效力的權利,爲了確保安定的物權秩序與物權交易的安全,物權的歸屬、物權的內容乃至物權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會一般公衆予以公示,理論上稱爲“物權的公示性”;
(八)物上請求性,即“物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效力;
(九)獨立處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後的財產權,是同封建的人格關係、身份關係徹底分離開來了的純粹的財產權。
二、物權取得有幾種方式
物權的取得方式包括了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一)原始取得
是取得權利時不根據原所有權人的意思或原來客體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權,在特定法律事實發生時只依法律規定即可取得所有權。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勞動和生產、先佔、發現、拾得、時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二)繼受取得
也稱派生取得或傳來取得,它指基於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從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權利,從相對人角度則是權利的喪失,故對照原始的絕對取得繼受取得又稱相對取得。
在繼受取得中,物權權利是從他人那裏移轉而來,主要是原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處分行爲的結果。一般而言,基於法律行爲的取得大都屬於繼受取得。依繼受的方法不同,繼受取得又分爲移轉取得和設定取得。
物權是擁有此物的人才可以獲得的權利,對於此權利的獲得必須要符合法定的條件,擁有物權的人可以獨立處分並使用,也可以獲得此物帶來的相關利益,所以,在對物權的取得上一定要確定合理、合法,不能傷害他人的利益,不然是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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