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檢察院必須公訴嗎?
一、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檢察院必須公訴嗎?
1、公安機關移交上來的刑事案件檢察院並不是必須公訴。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檢察院不起訴後製定的不起訴決定書之中都有哪些內容?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戶籍地、公民身份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爲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由於如果檢察院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那麼會制定並將不起訴的決定書下發給案件的當事人,故此如果可能被起訴者、刑事案件的受害者等如果收到了不起訴的決定書,那麼可以認爲檢察院不準備提出公訴。
對於公訴類型的刑事案件,一般需要先由公安機關、或者是檢察院立案偵查,完成偵查工作之後,檢察院可能需要依法審查刑事案件。但審查結束後,檢察院可能並不會作出向法院起訴的決定,也有可能會將案件退回要求補充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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