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處罰
一、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處罰
犯本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具體法條,我國《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由於現在社會上互聯網高速發展,很多傳播淫穢物品都是在互聯網上進行的,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爲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第一條第一款: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檔案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資訊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資訊,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爲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至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幾年,這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進行判斷,要看傳播數量的多少,造成後果是否嚴重,是否有法定的量刑情節等來判斷到底判幾年。
二、司法實踐中傳播淫穢物品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1、嚴格認定淫穢物品的範圍。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科學著作不是淫穢物品,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爲淫穢物品。
2、嚴格掌握傳播的概念。對於個人收藏或者在親友間傳播的,應予以批評教育並收繳其淫穢物品,但不構成本罪。
3、嚴格把握“情節嚴重”這一要件。
(二)本罪與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界限
兩罪之間有着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傳播淫穢罪在主觀上沒有以牟利爲目的。而後罪必須以牟利爲目的。前罪作爲一個新罪名而獨立存在,其實際意義在一彌補後一罪在主觀上限制過於嚴格的不足。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以牟利爲目的,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在認定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的時候,要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的標準,如果沒有達到那此時只能按照一般的違法行爲進行處理,而不能認定構成犯罪。需要注意傳播淫穢物品罪與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相區別,這兩罪的刑罰是不同的,要是無法準確進行區分的話,可以委託律師來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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