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理解零包販毒的含義的販毒者會被法院判刑嗎?
一、不理解零包販毒的含義的販毒者會被法院判刑嗎?
1、不理解零包販毒的含義的販毒者可能會被法院判刑、也有可能不會。具體會被判刑,與販毒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有關。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2、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爲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
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爲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並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祕密的;既可以是行爲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爲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爲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3、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爲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後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後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於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製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透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 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係。出於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爲販賣毒品。
二、販賣毒品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於鴉片、海洛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既有醫用價值,又能使人形成癮癖,使人體產生依賴性。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上表現爲行爲人進行販賣毒品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於走私、運輸、製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週歲才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爲,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爲目的。
任何人不得以營利爲目的,去實施販賣毒品的行爲,且也不得明知他人販賣的是毒品,依舊向其購買,否則有可能會涉嫌犯販賣毒品罪。根據規定,只要實施了販賣行爲,那麼不管該行爲是否造成嚴重影響,也不管販賣數量的多少,都有可能會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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