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無證駕駛加醉駕怎麼處罰
一、駕駛員無證駕駛加醉駕怎麼處罰?
無證駕駛加醉駕的處罰標準是處拘役,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爲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哪些情形屬於無證駕駛?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
3、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
4、透過非法程序取得駕駛證的;
5、使用失效的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6、在某段時間內喪失駕駛營運機動車資格的駕駛人駕駛營運機動車的;
7、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
三、醉駕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醉駕案件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即使有駕駛證,醉酒駕駛也已經構成了刑事責任,在醉駕案件中發現駕駛員沒有駕駛證的話,在1~6個月拘役的範圍內,肯定要從重處罰,但最終的量刑標準要以法院的判決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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