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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爲人被刑事拘留可以見嗎?

行爲人被刑事拘留可以見嗎?

一、行爲人被刑事拘留可以見嗎?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期間,可以見人。但其家屬是不可以進行探望的,此時家屬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會見,律師與當事人的家屬建立委託關係後,可以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前往看守所進行會見。在會見過程中,可以對當事人犯了什麼事,參與程度,目前在看守所的狀態進行詢問,幫助其建立下一步的應對措施,也可以視情況告知家屬相關情況,以緩解家人們的憂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有多久?

刑事拘留的期限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最長不能超過37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爲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後果也需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而分析,無直接定義拘留後果之說。一般經過調查等之後,若無犯罪事實等一般會予以釋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作爲司法機關對涉及到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處罰的一種手段,是需要根據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認定的,一般情況下對於犯罪事實輕微的,是不需要處有期徒刑等刑事處罰的,這種情況下最長不會超過37天的刑事拘留期限。

對於行爲人被刑事拘留可以見嗎這個問題,需要結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如果是行爲人被刑事拘留的,此時只能說明該行爲人符合法定的刑事拘留的條件。希望本篇文章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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