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終身監禁的我國官員可以官復原職嗎?
一、被判終身監禁的我國官員可以官復原職嗎?
一般是不能官復原職的。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在罪名上,主要是犯貪污罪和受賄罪的。情節上,則要求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同時還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別重大的損失。判刑上面,犯罪分子是被依法判處了死緩的。同時具有上述三種情形的,那麼法院纔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適用終身監禁。
二、終身監禁包括哪些種類?
(1)絕對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一些國家在立法上規定了絕對終生監禁,法官沒有任何刑罰選擇權,比如英國的謀殺罪。
(2)裁量終身監禁。
對於某些犯罪終身監禁是選擇刑,具體是否適用由法官決定。大部分終生監禁立法採用此種方式。
(3)無假釋終身監禁。
要求終身犯必須服刑終身,不能適用假釋,但允許減刑或赦免。
三、終身監禁的刑罰特徵是什麼?
(一)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衡量應當適用終身監禁的;
(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死刑緩刑執行二年期滿的罪犯,可依法減爲無期徒刑;
(三)依法被減爲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或假釋。
四、終身監禁與無期徒刑的區別是什麼?
雖然終身監禁與無期徒刑在字面含義上存在相似之處,但其具體適用方式卻存在較大差異。
一是實際執行刑期不同,終身監禁是實質上的“無期”,除大赦或特赦等特定情形發生,罪犯真正需要“牢底坐穿”,無期徒刑則在實際執行兩年後,對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可減爲有期徒刑並最低可服刑13年出獄;
二是適用範圍不同,終身監禁僅適用貪污犯罪和賄賂犯罪這兩種特定犯罪類型,而無期徒刑的適用範圍則相對較廣;
三是在刑罰體系中的地位不同,終身監禁是附屬於死刑緩期執行同時宣告,而無期徒刑則具有獨立性。
罪犯如果被判處了終身監禁的處罰的話,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是不能減刑也不能假釋的,這也就意味着罪犯需要在監獄裏面度過剩餘的全部時間。因此一旦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後果是很嚴重額,在適用這一種刑罰執行措施的時候適用的條件也是有嚴格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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