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在檢察機關的期限是沒有明確規定的,有些案件是由檢察機關直接偵查的,在檢察機關的時間會比較長,有些是公安機關偵查的,期限就會比較短。
案件初查期限2個月,延長不超過6個月;拘傳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重大複雜不得超過24小時;拘留時間爲7日.取保候審最長期限爲12個月;監視居住最長期限是6個月;逮捕後的偵查期限爲2個月。
(一)職務犯罪偵查案件
1、線索初查一般應在二個月內完成。
2、立案後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限屆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以經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期可重大複雜案件還可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如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還可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批准再次延長二個月。
(二)審查批捕案件辦理審查批捕案件
應當在案件受理後的七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案件受到後的十五日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三)審查起訴案件
1、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案件,一個月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報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管轄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公訴科退回偵查機關(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審查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控告申訴案件
1、本院查處的舉報線索,對有署名舉報的,除因通信地址不詳等情況無法答覆外,由舉報中心在三個月內,最遲不超過6個月將查處結果通知舉報人。
2、複查刑事申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後三個月內辦結,案情複雜的經檢察長批准可以延長辦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3、辦理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在受理賠償申請之日起二個月內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五)民事申訴案件本院立案的民事申訴案件
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因補充調查等原因不能及時審結的,經部門負責人決定,可以延長30日。如仍無法審結,應當報檢察長決定。
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對於檢察機關來說,最主要的任務就是審查起訴,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遇到了相關的行使案件的處理的,是要及時的瞭解相關的審查起訴的法律法規的,以避免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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