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羈押的期限是多少超期後應該怎麼辦?
一、超期羈押的期限是多少超期後應該怎麼辦?
羈押的期限是37天,超期羈押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變更強制措施,所謂超期羈押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被採取強制羈押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稱之超期羈押。拘留羈押期限在公安機構最長37天;被捕最長的羈押期限7個月,兩者合併一般最長羈押期限即8個月零7天。是否超期羈押要分階段。
在拘留期間羈押,最長期限37天,拘留37天了還沒有被檢察機構批捕,就得釋放,否則就叫超期羈押;如果檢察機構批捕後,加上拘留的37天即8個月零7天,檢察機構還沒有起訴,就得釋放,否則叫超期羈押;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一般是兩個半月宣判,超過兩個半月法定辦案期限,還沒有結案的,構成超期羈押。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要多久?
1、一般情況下的逮捕期限
關於羈押期限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
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二個月。如: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3、特別重大複雜案件的逮捕期限
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羈押的期限是37天,超期羈押要變更強制措施,對於普通的刑事案件來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之後,偵查羈押的期間不能超過兩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無法在兩個月內審結此案,可以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一個月。對於特殊案件來說,報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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